为维护校园内的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建良好的教育教学与生活环境,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校内交通管理规定如下:
一、 总则
出入学校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服从校卫队员的管理。遇特殊情况,出入学校车辆的行驶路线或在校内的停放地点,必须服从校卫队员的指挥。校内道路实行“行人优先”的管理原则,机动车进入校内道路行驶均为借道行驶,必须保证行人、骑自行车人的人身安全,发生与行人、骑车人的交通意外,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二、机动车管理规定
(一)外来车辆必须经门卫登记之后,持放行条方可进入校园;
(二)经常出入校区且属于校内单位的车辆,必须到保卫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并凭此证出入学校;实行“一证一车”制度,如发现通行证号码与车号不符现象,按规定没收车辆通行证,不得补办;车辆应按照通行证的期限及时到保卫部门办理证件续期手续;如车辆不再进入校区,应及时到保卫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的注销手续;
(三)机动车只准在校区内允许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上行驶;
(四)进入校区的机动车限速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口,经过交叉路口或转弯时限速5公里/小时,遇不良天气条件时速必须保证道路和行人安全;
(五)在规定路段对机动车辆(电瓶校车除外)实行限时禁行管理措施。(学子路转盘至求知路路段,限行时段:早上7:30到8:00,中午11:30到12:30,下午1:30到2:00)。
(六)实行来宾车辆、校内车辆、校外车辆三级管理模式,来宾车辆由各处、室(部)、专业学院领导电话预先通知门岗的方式,免检放行;校内车辆按校园通行证免检放行。校外车辆接受检查并开具放行条放行。三无车辆不予放行。
(七)对摩托车、电动车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禁止“三无”摩托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持批条放行。
2、证件齐全的摩托车、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按照放行条规定,检查后可以进入校园。
3、禁止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4、学院公用摩托车依据我院相关规定管理。
5、教职工摩托车辆持工作证或校园卡暂时允许在校园内行驶。根据学校实际,视情逐步禁行。
6、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电动车。
7、允许在校园内行驶的摩托车要遵守校园机动车限速、限行管理规定。
(八)机动车在校区范围禁止鸣笛;
(九)机动车应停放在校内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内,不得占用校道、绿地等非指定区停放车辆;商铺送货车辆只能停泊在停车场卸货,不得停在路边,更不得驶进绿化带破坏校园草本,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进入校区,严禁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驾驶员法律责任;
(十一)严禁证照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机动车在校区行驶,工程车辆须经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后才允许在校区施工现场内使用;
(十二)严禁履带式机动车在校区道路上行驶。
三、 非机动车(自行车、平板三轮车、小三轮车)管理规定
(一)非机动车一律靠道路右侧的自行车道行驶或推行,不准占机动车道;
(二)禁止超速行驶、骑车搭人;
(三)禁止在主干道上练习骑车;
(四)非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区域内顺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骑车或推车载物应符合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安全,或影响交通。
(六)其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道路管理规定
(一)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上堆放物料;
(二)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施工须经建设规划部门以及保卫部门批准,现场由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如因工程阻挡道路的,必须注意路面安全,夜间必须设置照明警告标志。
六、 处罚
(一)根据我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对不执行交通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辆实施处罚。值班校卫队员(保安)根据交通违章性质开具50-200元罚单,被罚车主请一个月内主动到保卫保密处办理处罚事宜,过期将取消车辆校内通行和停放资格。校内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处理与处罚,由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协助交警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管理规定本办法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