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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入办事流程
时间:2023-03-16 阅读量:

一、新生入户(包括专插本学生)

新生(包括专插本学生)入户资料须在入学当年年底前提交保卫处行政科,逾期不予受理。新生入户资料由各专业学院统一收取后递交保卫处行政科,专插本学生自行将入户资料递交保卫处行政科。

所需资料包括:1.户口迁移证(必须纯打印或纯手写)

2.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需要办理珠海市身份证的请携带珠海市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相片一张及回执

二、调动、录用的干部、工人入户

经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工人,户口需从市外迁入的:

1、到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花名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招调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或在《户口迁移证》背面加具接收意见)到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办理户口迁入审核手续;

4、持经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加具意见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拟落户的《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三、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原市、县范围内)无子女照顾生活的,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公民,可申请投靠子女迁移户口。

以下所需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投靠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在户口所在地本市、县范围内身边无子女及其共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所生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现户口在何处等基本情况)。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出具该证明的,可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含以上内容的《公证书》。

3、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四、新生儿出生登记入户

凡我市户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户。婴儿出生后,申报人(出生入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应在一个月内,根据(珠人口计生领导小组[2006]2号)文件规定,先到社区居(村)委会加具意见后,再向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姓名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籍贯填写祖父的居住地;出生地按实际情况填写。

以下所需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办理出生登记小孩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

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开具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

五、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可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迁移。

以下所需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子女的《户口簿》;

2、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户口本已显示关系的除外)。

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16周岁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六、夫妻投靠入户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可申请办理随夫或随妻户口迁移。

以下所需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注明原结婚时间),均不能提供的可到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开具含《结婚证》内容的《公证书》。

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4、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长期在外地暂住的必须同时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严重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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